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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钧测检测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房屋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由于各种待鉴定因素的影响,有的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有必要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由于房屋的商品化、市场化,鉴定工作、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将直接与各相关方面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导致了些法律问题,房屋安全性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也是值得探讨与研究的。为此,根据本人多年的结构安全性鉴定中遇到的问题,作为抛砖引玉提出与大家商讨。

  1、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内容

  1.1房屋安全性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房屋所在环境、对房屋作观察、查勘、检测、试验、复查原始资料和必要的验算,得出房屋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对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作出房屋安全度的结论,同时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建议。房屋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检测,也是房屋维修管理的一项相当重要的经常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房屋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具有技术鉴别判断性、评估性的检查鉴定。

1.2房屋的危险程度鉴定(即危房鉴定)

    对那些超期服役、先天不足、管理不善、使用条件恶劣及人为因素等的影响,造成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异,局部或整体坍塌的,需要作进一步检查检测判断分析鉴定,以确定房屋的危险程度(一般是指单栋建筑物)

1.3房屋的安全性评价。

  包括厂房、办公、住宅楼、烟囱、围墙等,其评价内容是以可靠度、完损等级和危险程度进行技术性鉴定检测,从而给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的安全使用及维修提供可行的依据。

  1.4需改变使用功能的结构安全度鉴定。

  凡需改变或已经改变旧房使用功能的必须作出鉴定论证,这主要应视旧房的结构牢固程度,鉴别其改变用途以后是否因增加负荷或拆改结构而影响安全,鉴别在改变用途前其结构能否满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

  1.5旧房加层改造前的可行性技术鉴定。

1.6相邻房屋问影响程度的技术鉴定。

新建房屋施工(如打桩、开挖、排水等)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相邻房因建房时间的先后不同,产生损坏的纠纷赔偿处理,都应对房屋自身的影响程度作出鉴定。

1.7其他技术鉴定。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纠纷鉴定等。

2、安全性鉴定检测的思考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才在全国普遍提出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工作实践,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部分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2.1鉴定检测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并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其实不然。目前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大多结论都要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的数据全面、详细、准确,其鉴定结论也就科学、公正,鉴定报告才具有权威性。那么,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其内容应该有四点:

  a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 CMA章的单位。

  b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检测。

c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和试验。

d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盖有CMA章。

  只有具备上述四点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2鉴定报告的唯一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9号令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而在实际工作中,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唯一性似乎不引起人们的重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是极不严肃的,一味地强调市场行为,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如下:

  a 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也没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反而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更具法律效力;

  b只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检测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

c有些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d地方人民法院承认或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对盖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专职鉴定报告,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反而不与承认其法律效力等;

  2.3鉴定检测的科学性问题。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科技含量极高的工作,由于房屋建设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部门很多,如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房屋建筑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及房屋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这里主要探讨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2.3.1材料强度检测问题。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抽检对象检验数据的准确性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房屋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方法、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就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了;房屋砌体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确定也是较为困难的工作,目前尚未见到砌体柱原位试验测试技术的有关规定;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差异;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检测出来的数据也不尽相同。

2.3.2规范有待完善的问题。

  检测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就不易把握,尽管某些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实际操作中常常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也不尽相同,这也给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科学性、正确性带来一定的困难。

  2.3.3鉴定检测工作的依据问题。

我国目前的规范标准,有国家和地方的两种,还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也较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不同的学者对其看法并不一致,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均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2.4复核验算的判断依据问题。

  在已建房屋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技术人员用 PKPM 程序、有的用 TAT 程序,有的用手算,检测部门的不同,采用的手段也不同,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目前有些部门对框架结构就用 PKPM 程序作为判断依据,问题是用国内商业软件进行设计结果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2.5复核验算的建模问题。

  在进行复核验算时,柱、梁、板、墙(剪力墙)和块体这五种部件的内力和配筋计算是最基本的验算体,本人认为这些部件的验算建模可以按下列几条进行。

  a梁和柱一般可看作细长杆件,内力情况与计算体系相符合。

  b单向板可简化为单位宽度的梁来计算,双向板的计算理论也较成熟,异型板的计算就较为复杂,应尽量避免。

c对于单片的剪力墙,一般把它视作薄壁柱来近似计算,有时要考虑翼缘的作用。

        d对于筒体结构中的剪力墙则要用空间力学的方法来计算。

  e块体不同于梁、柱、板、墙,它在空间三个方向的尺寸都比较大,难以视作细长杆件或简化为平面体系来计算。如单独基础,桩的承台,深梁都是块体,受力情况很复杂,难以精确分析,所以在计算中往往加大安全系数,以策安全。

2.6检测项目与范围。

  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按有关规定应抽检30%构件,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被委托方指定。一个工程项目的检测通常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委托方指定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因为委托方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的指定常带有人为因素的影响。

  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检测项目越多,相应的费用也越高,为此委托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要求尽量少的抽检,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三种情况出现:

  a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委托方所需解决的问题,从儿导致事故的原因不在检测范围内,或者检测项目不全,检测范围不能含盖导致问题的所有原因。

  b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

  c检测数据只反映被抽检的构件,无法对整体结构进行综合评价。

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后,鉴定检测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2.7鉴定检测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或房屋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研究。

2.7.1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的部门并不是唯一的,检测部门的资质审查一般问题不大,但检测人员的资格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单位中的人就具有检测资格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检测资格呢?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甚至有的单位启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兄弟做检测工作,启用非专业人士做鉴定工作,这不是让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处于越鉴定越不安全的地步吗?

2.7.2鉴定检测人的责任问题。

  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房屋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鉴定检测人(指法人)赔偿比例又该如何介定?

         2.7.3鉴定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而使用行政章代替"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这种报告又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2.7.4委托方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委托方采用不正当手段,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2.7.5规范标准及个人观点的责任。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国家规范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可能本身就不科学,或者有些专家的个人观点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2.7.6法院指定鉴定单位的责任。

  对于民事纷中关于房屋安全性的鉴定工作,有时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就是不科学又不合法的做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总之,在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3、几点建议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罗列及过去的鉴定检测工作的经验,提几点建议:

3.1鉴定检测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房屋安全性的鉴定工作。

  3.2必须明确鉴定检测人员的职责,尊重科学,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

  3.3提高鉴定检测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房屋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3.4增强鉴定检测人员的风险意识。在房屋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房屋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风险性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5鉴定检测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由于建筑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检测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科学和事实那是摆在人们面前真实的客观实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6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鉴定检测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协调和与外部的协调工作,避免引起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从而导致的鉴定检测的不公正或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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