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提出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各项技术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和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和结论。勘察的主要工作目的:
①取得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和规模,可能采取的基础形式与尺寸和预计埋置的深度,建筑物的单位荷载和总荷载、结构特点和对地基基础的特殊要求;
④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出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沉降、差异沉降或整体倾斜,
⑤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尚应分析预测地震效应,判定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可能性,井对液化等级作出评价;
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当需基坑降水设计时,尚应查明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提供地层的渗透性系数;
⑦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⑧为选择桩的类型、长度,确定单桩承载力,计算群桩的沉降以及选择施工方法提供岩土技术参数。
3.勘察手段
工程地质勘察方法或手段,包括工程地质测绘、工程地质勘探、实验室或现场试验、长期观测(或监测)等。
工程地质勘探以各种成熟的勘测技术,包括钻孔取土、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轻型动力触探、波速试验、浅层小螺纹孔以及室内水土试验等勘察手段,查明拟建场区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以保证提供完整、准确的勘察成果
4.勘察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
4.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士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4.2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4.3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4.4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5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4.6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4.7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5.什么时候需要做勘察
5.1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5.2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5.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5.4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5.5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