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测依据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2)《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1);
(3)《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
(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11);
(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判定标准
(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4)《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6)《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7)《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3房屋建筑结构概况
3.1房屋建筑结构概况调查
本次受检房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该房屋采用纵横墙承重,承重墙采用烧结普通砖混合砂浆砌筑,承重墙厚度为240mm,屋面采用瓦片构成。
3.2房屋使用情况
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受检房屋自建成后未存在拆改情况,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未见明显影响。
3.3房屋建筑平面图纸测绘
由于原始建筑结构图纸均缺失,现场对房屋建筑结构情况进行测绘,采用钢卷尺和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对房屋平面尺寸和层高进行测量,并对结构形式和主要承重构件进行判断。
3.4房屋损伤检测
为明确受检房屋损伤状况,现场对受检房屋建筑结构进行了损伤状况检测。现场检测结果表明,受检房屋墙体多处存在严重结构性裂缝,墙体饰面层渗水起皮脱落,阳台栏杆处存在开裂露筋现象,因少数房间未能进入,故不排除未调查到的损伤。
3.5房屋变形情况检测
结合现场检测条件并根据房屋实际情况,按照投点法测量房屋顶部相对于底部的偏移值,采用RTS112SR5L型全站仪对主体房屋整体倾斜率进行检测。
测量结果表明,受检房屋整体倾斜为向西北方向,房屋东西向平均倾斜率为向西11.45‰,南北向平均倾斜率为向北12.52‰,东西、南北向测点平均倾斜率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规定4‰的限值。
3.6危险性评定
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相关要求,按地基危险性鉴定和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地基危险性鉴定
现场对房屋四周进行观察,上部墙体出现个别沉降裂缝;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第4.2.1条,地基未达到危险状态。
(2)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1)基础
受检房屋未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现象,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未见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第5.2.3条,基础为非危险构件。
2)上部结构构件
a)危险构件
b)其余构件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第6.3节的规定,将一层作为评定对象,并将各层中的构件危险性等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如下:
第一层:
构件危险构件综合比例25.1%;第一层的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u级;
第二层:
构件危险构件综合比例30.8%;第二层的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u级;
3)围护结构构件
现场对阳台栏杆及扶手等构件外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阳台栏杆开裂,露筋现象,评为危险构件。
3.7整幢房屋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
根据房屋的结构状况、损坏特征及承载力验算,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第6.2及6.3节进行全面分析,房屋整体(含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为26.3%。受检房屋危险性等级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即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耍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