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检污水处理厂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工程位于上海奉贤区某化学工业区,本次监测对象为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我公司测量队对该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进行沉降变形观测,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以便采取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一、测量依据
(1)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2)国家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3)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4)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5)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6)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二、测量方法及符合规定
1.监测方法
本次对沉降监测点的测量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测量前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检验,沉降监测网外业观测结束后,进行平差计算,并进行精度评定。本次测量基准点为6-154,采用吴淞高程系,高程为3.42800米。
2.符合规定
同一观测项目每次观测时,均符合下列要求:
1)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固定观测人员;
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三、观测数据分析
根据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第10.5.8条规定,“对于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2mm/日,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行业标准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第5.1.5条,“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毫米/天,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根据经验,上海地区的稳定指标为沉降小于2mm/半年,即沉降速率小于0.01mm/d,可以认为建筑物沉降进入稳定状态。
四、结论建议
1.本次观测的沉降数据统计分析表的结果表明部分重要建(构)筑物的平均沉降速率超过稳定指标,尚未进入稳定状态。鉴于这些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并且循环在使用,建议甲方继续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监测周期定为半年一次为宜。
2.根据现场观测有限测量的观测点共计391点,发现厂区内有部分建(构)筑物损坏和遮挡的沉降观测点共有44点,给检测的数据分析的全面性带来影响,建议甲方对损坏的观测点进行增补。
3.建筑物是否稳定,需要根据所在建筑的地质情况,检测数据和设计承载等因素综合判断。希望甲方将数据提供给有关单位,来综合判定该场地内建筑物是否稳定。